企业采购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被处以高额罚款

国家对于食品的生产和经营的监管全面且严格。食品经营者不仅要保证自己具有相关食品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许可、生产许可,还必须保证其采购的商品的供应商具有相关食品的经营或生产许可。否则,不仅违规的供应商、生产商,采购商也会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定,也要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2月5日开始,当事人陆续自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xxx麦芽汁”共1万箱(规格为8罐/箱),购入时仅查验了供货商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标称制造商南平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是,未查验标称制造商南平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未查验标称被委托方福建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与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xxx麦芽汁”实为南平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XXXXXX,发证日期:2013年12月3日,有效期2016年12月2日,已过期且未办理延期手续,产品类别:饮料,产品品种:饮料,产品名称:饮料(其他饮料类),产品明细表:植物饮料类。

同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xxx麦芽汁罐上营养成分表的内容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未按要求正确标识。

处罚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件,不得向下列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相关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生产经营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了行政处罚:1、没收其违法经营的xxx麦芽汁4000罐;2、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整。

律师分析

有些食品经营者,尤其是食品销售贸易公司,误以为只要企业自己具有相应食品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许可,同时,企业从正规合法的渠道采购食品后进行销售,没有采购假冒伪劣产品,即可,即应该不会违反国家有关食品管理的规定。该等理解可能会导致食品经营企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政策规定,食品经营者的义务远远超过这些。除了保证食品经营企业自身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外,食品经营者至少还需注意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个大方面的问题:

(1)采购的食品是否是合格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2)采购的食品标签是否符合相应标注要求,标准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国家标准等;

(3)采购的食品的供货商、生产商、委托方、被委托方等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应产品的经营许可、生产许可等(企业必须查验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食品经营者只关注了自身经营资质问题,没有关注到食品本身以及食品供应商、生产商等的资质问题,企业可能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被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己资质符合、证照齐全,但就因为没有关注到其采购的麦芽汁的生产者相关许可证件已超过有效期限,也没有注意到麦芽汁的标签标注不正确,导致当事人承担了高额的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在缴纳罚款后,可以对供应商、生产商提起诉讼,要求其予以赔偿。但是,该等诉讼至少会面临两个问题:1、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获得支持或仅部分获得支持;2、即便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供应商、生产商可能没有赔偿能力。前述情况下,本案当事人就只能自己承担罚款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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