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绝向离职员工提供离职证明被判赔偿员工工资损失

员工在离职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比如突然离职,没有提前通知公司,或者占有公司财物没有返还,或者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者违反了培训服务期规定等,公司可以因此拒绝向员工提供离职证明或者拒绝将退工单、劳动手册等材料提供给员工吗?如果公司拒绝向员工提供离职证明,员工能因此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吗?

案情介绍

梁某于2015年1月21日进入某医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梁某的工资标准为1.2万元/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梁某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专业知识培训,支出培训费人民3万元,培训期间公司正常向梁某支付了工资。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梁某必须为公司工作满三年,否则,需赔偿公司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含培训期间工资)。2017年3月1日,梁某因个人原因向医药公司书面提出辞职,要求自2017年3月30日起离职。4月1日,梁某要求医药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医药公司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用(含培训期间工资),梁某认为培训期间工资不属于培训费用,因此拒绝赔偿该部分。公司因此拒绝为梁某开具离职证明,拒绝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梁某应聘的另外一家医药公司虽然向梁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但因为梁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无法入职。2017年6月3日,梁某向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医疗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支付未办理上述离职手续期间给其造成的工资损失。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梁某依法享有辞职权,医药公司不应以任何理由阻止梁某行使该权利。医药公司不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梁某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的事实并导致其产生了经济损失,故裁决支持梁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该法定义务,不能以劳动者尚在服务期内、劳动者未提前提出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等为由而拒绝履行该法定义务。

既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旦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该法定义务而造成劳动者再就业障碍并因此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当然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企业来说,减少损失、扩大利润才是根本,如果只是为了给劳动者再就业创造障碍,那么,最后劳动者遭受的损失很有可能就由企业来承担了,最后反而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当然,如果企业的管理者财大气粗,宁愿赔钱,也要给离职员工设置障碍,让其不舒服,那就另当别论了。否则的话,律师建议,公司在和离职员工有矛盾的情况下,应该撇开个人矛盾,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合法措施来解决和员工之间的矛盾,比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员工支付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等,而不应该采取违反法律规定的措施,来解决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否则,采取违法措施的法律后果最终将由企业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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