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员工加班费,员工辞职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获法院支持

公司拖欠员工加班费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员工因公司拖欠加班费而主动辞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公司是否仅需补足拖欠员工的加班费即可?本文,将以一则实际司法案例为基础,简要分析公司拖欠员工加班费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赵某系上海XXX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员工,劳资双方于赵某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9年5月28日起算,赵某职位为副总,月工资总额为250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20000,岗位津贴为2500,加班津贴为2500。2010年3月4日,赵某向贸易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贸易公司未支付加班费。赵某于2010年3月5日提起劳动仲裁,因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赵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28日至被告处工作,因被告从事对外贸易经营业务,为了配合国外客户工作时间,原告经常加班至深夜。原告的考勤卡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原告离职日,原告累积加班达300个小时,但被告曾未向原告支付过加班费。2010年2月份,春节前,原告向被告口头讨要过加班费,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因被告拖欠加班费向被告提出辞职。现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二、支付原告2009年5月28日至2010年3月4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64654元;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183元。

贸易公司辩称:原告虽然有加班行为,但被告已支付了加班津贴,加班津贴就是为了补偿原告加班而额外支付的报酬。因此,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加班工资的行为。不仅如此,原告系主动辞职,并非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主动辞职的,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原告未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原告负责的工作没有交接,导致被告丧失了客户,给被告造成了一定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及判决:

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的,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2009年5月28日至2010年3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存在加班情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双方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被告虽然声称已向原告支付了加班费,但银行工资明细显示被告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外,并未向原告支付过其他费用。从常理来讲,加班费通常是不固定的,是根据劳动者者实际提供的每月加班时间计算出来并支付给的,不仅如此,劳动合同中规定的2500元是加班津贴而非加班工资或加班费,而且原告不认可加班津贴是加班费,实际计算出的原告加班费每月远超2500元。因此,对于被告主张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加班津贴系加班费,加班费已支付给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确有拖欠原告加班费的行为,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及提醒:

实务中,有些企业拟通过支付岗位津贴、加班津贴的方式来避免向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此举不仅没有减轻公司用工成本,反而导致公司用工成本增加。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可能不认可公司以岗位津贴、加班津贴充作加班费的主张,而判令公司向员工补发拖欠的加班工资。不仅如此,如果员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公司还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公司拖欠员工加班费的情况下,不仅仅是补足拖欠的金额就行的,还有可能承担额外的责任。

当然,如果员工辞职是因为个人原因,而非因公司拖欠加班费的,该等情况下,公司是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员工辞职申请书写明的辞职理由系私人原因,但其辞职后又反悔,声称其是因为公司拖欠加班费才辞职的,则法院一般不会认可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此,员工辞职时,公司应留意审查员工辞职事由。公司应了解,并非只要系员工主动辞职,而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无需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另外,只有公司恶意拖欠员工加班费的,才会导致公司有可能承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如果仅是因为对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计算基数等原因而产生加班费争议,最终认定公司少付了员工加班费的,该等情况下,公司仅需补足加班费即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作者  冯小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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