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属于劳动报酬,员工未在一年仲裁时效内要求公司支付的,将丧失胜诉权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员工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未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的,需额外再向员工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那么,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一直没有安排或没有足额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的,员工可以在离职时一并向公司主张多年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吗?如果不可以,那么,员工最多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离职前几年内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呢?

案情介绍

申请人周某某于2005年6月30日毕业后就入职被申请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2017年7月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旷工3日为由,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周某某于2017年8月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08年度至2017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4,712.6元。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起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2008年至2015年期间相应年度结束时,如果周某某发现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安排年休假或对给予的年休假天数有异议,即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其直至2017年8月才申请仲裁,提出要求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5年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且无时效中断、中止情形,已丧失实体上的胜诉权。故仲裁委员会仅支持了周某某要求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申请,对其要求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5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实务中,许多公司既没有安排员工休法定的带薪年休假也没有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大多数员工在在职时,为了避免和公司闹翻,一般不会为此而与公司进行劳动仲裁。但是,在员工离职时,尤其是闹得不愉快时,很多员工就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所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呢?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并非劳动报酬,不适用特殊时效,即诉讼时效并非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就应该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且仲裁时效为一年。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具体应该自何时起算,各地操作有所不同。比如上海地区和北京地区就不同。

北京地区认为,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时间应该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而上海地区则认为,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时间应该从当年的12月31日起算。因此,司法实践中,北京地区劳动者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期间最长为三年,即申请仲裁当年度和前两个年度期间内的未休带薪年的工资报酬均会获得支持,而上海地区劳动者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期间最长只有两年,即只有申请仲裁当年度和前一个年度期间内的未休带薪年的工资报酬会获得支持。

对于员工来说,如果公司既未安排休法定带薪年休假又未支付相应工资报酬的,员工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否则,一旦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员工就丧失了胜诉权。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员工提出辞职申请或公司拟解雇一名员工的,公司则只需要安排员工休完最近2个或3个年度内的年休假即可,对于以前年度内的年休假即便没有安排员工补休假,公司也不会为此需要额外再向员工支付补偿。

本文系小新法务原创文章,未经书面许可,禁止转载、编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