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买卖基本合同相关的订单等个别合同制作、修改要点解析

买卖双方签订基本交易合同后,采购方每次向供货方采购产品时,均需要发送要约,一般以订单形式发送。订单,又称采购订单、订货单等,是与买卖基本合同相关的,必不可少的一种合同文本。本文,律师将简要分析订单应具备的条款,以及订单发送与接受等问题。

  • 订单应具备的条款

订单应具备哪些条款,一般与买卖基本交易合同有关。比如,如果买卖基本交易合同已经对货款结算方式、结算时间、货款支付期限、货款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的,订单中就无需再就该等内容进行约定。如果买卖基本合同中,已就可能交易的产品名称、规格、单价等进行约定的,订单中也无需再就产品单价、规格进行约定。如果买卖基本合同中,已就可能交易的产品的质量标准、验收期限、交货地点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订单中也无需就质量标准、验收期限、交货地点等内容进行约定。本文中,律师主要解析一般情况下订单应具备的条款内容及制作、修改该等条款内容时的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与买卖基本合同相关的订单应具备下列各项内容:

(1)订单发送日期

律师认为,订单不仅应记载发送日期,还应记载发送方式,写明是采取电子邮件附件方式发送还是传真方式发送还是快递、EMS邮寄方式发送。实务中,基本交易合同一般会规定,卖方收到订单后几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未给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因此,应记载订单发送方式,以利于证明买方发送了订单,卖方收到了订单。以便防止发生争议时,一方否认订单的存在,否认订单已经成立并生效。

(2)采购方和供货方的名称等信息

     虽然基本交易合同中已经明确了采购方和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但是,如果采购方和供货方信息在订单中未予以明确的。订单的发送对象和接收对象就无法确定。无论是采购方还是供货方都不可能仅与一家企业发生交易,并且采购方和供货方和其他企业进行交易时,其身份性质可能发生了转变。比如,A向B采购产品,A向C销售产品,A、B签订买卖合同时,A是采购方,但A、C签订合同时,A就是供货方。A的身份就发生了转变。因此,采购订单中至少应明确采购方和供货方的名称信息。

(3)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

     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等内容一般是订单必须具备的内容。即便买卖基本合同中对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等可能进行了规定。但是,实务中,买卖双方之间交易的产品可能不限于一种,双方间可能买卖多种产品,一种名称的产品,可能规格也有不同,单价也有不同。因此,采购订单中应明确采购的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和数量。不仅如此,产品名称、规格、单价和数量等还应具有对应性。如果采购两种以及两种以上产品的,各产品单价、规格、数量等应写在对应产品名称下,不能混淆,也不同混同。

(4)交货时间

订单中应写明交货时间。交货时间对买卖双方也具有较大影响。对于买方来说,希望卖方尽快及时交货,但有的买方又不希望卖方提前交货。对于卖方来说,希望有足够的备货和运输时间,防止面临延迟交货的法律风险。

实务中,对交货时间有几种不同的规定方式,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一定期限内交货或某具体日期前交货

规定一定期限内或某具体日期前交货的,交货是有一个时间区间的,卖方只要在该区间内交货即可。比如,规定应于订单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交货。而订单于2010年1月2日生效的,那么,2010年1月2日至2010年3月1日期间,卖方随时可以向买方交货。

(2)具体到某日交货

    规定具体一个交货日期的,交货就具体到该日,没有其他日期可供卖方选择。比如,订单中规定应于2010年1月2日交货的,卖方就必须于2010年1月2日交货。2010年1月2日前交货的,买方可以拒绝接收,2010年1月2日后交货的,卖方就需要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3)允许提前交货/不允许提前交货

虽然《合同法》对于提前交货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买卖双方仍然可以另行进行约定。比如,买方如果担心多支出仓储费或无合适仓库存放的,可以规定,卖方不得提前交货,提前交货的,买方可以拒收,无需考虑卖方提前交货是否损害了买方的利益。

(5)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影响交货成本和交货时间,而交货成本又影响产品价格。因此,原则上,订单中应写明交货地点,以便卖方判断在该等交货地点情况下,卖方能否接受订单中的产品价格和交货时间。当然,实务中,有时候买方是可以在订单订立后再指定送货地点的,买卖双方无法事先在订单中确定收货地点,此时,律师就建议,至少限定交货地区范围,超过范围导致的交货延期或运输成本增加的,应由买方承担该等后果。

(8)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

    如果买卖基本合同中,未对货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作出约定的,订单中应写明。货款回收是卖方最重要的权利,如果买卖双方未写明货款支付时间的,卖方可能面临无法尽快收回货款的问题。

  • 订单发送

采购方发送订单的,应采取基本交易合同中写明的订单发送方式,并且应保留已经发送订单的相关凭证,以避免争议发生后,供货方否认收到订单,不认可订单的效力。

  • 订单接受

订单接受方,如果拒绝接受订单的,或者对订单内容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应在基本交易合同规定的回复期限内及时向订单发送方提出异议或提出修改要求,否则,订单接受方可能面临接受存在履约成本过高等对己方不利因素的订单的法律后果。

实务中,因为交易的频繁或营业人员不重视等原因,诸多企业间产生的订单没有原件,仅有电子版本或传真件。或者即便有原件,订单却仅加盖了一方公章或没有加盖公章。一旦发生争议,订单是否真实成立并生效就会成为交易双方的争议焦点,举证不能一方将可能面临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因此,律师提醒,企业在对外交易中,应重视保留订单已经成立并生效的相关凭证,如有条件,每份订单应保留加盖交易双方公章的原件。

当然,对于制作、收集、保留每份采购订单原件有困难的客户,律师一般会建议采取企业采取其他方式、通过其他途径固定相关交易凭证,比如收货单、对账单、应收账款确认书等。关于收货单、对账单、应收账款确认书等收货凭证的重要性,律师将于下文中进行分析。

(本文作者  冯小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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